首先,发包方不能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法律是有规定的;
其次,如果楼主同意解除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赔偿,如果楼主认为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违约金,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发包方义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可以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转包,是承包方自主决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让,是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转包与转让有相同之处
①都由承包方主张权利,或转包,或转让;
②都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③都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包费或转让费数额;
④都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
⑤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
茶叶园承包年限能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依照上述分类,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指耕地。
我国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1984年开始,中央文件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作出规定。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6年指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一定要贯彻落实好。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人可能无利可图,甚至亏损,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中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